该局表示,个人交易10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之房地,不论房地取得方式为何,均应依规定申报房地合一税,房地交易所得(或损失)及课税所得的计算方式,系为:房地交易所得额(或损失金额)=交易时成交价额-可减除成本及改良费用-可减除移转费用;课税所得=房地交易所得额-交易日前3年内房地交易损失金额-依土地税法第30条第1项规定公告土地现值计算的土地涨价总数额。
该局说明,房地如为受赠取得,其可减除成本及改良费用包括受赠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金额、取得房地后达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代书费、规费、公证费、仲介费等)、於房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完成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以及取得房屋后,於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缮费。另外,可减除移转费用系为房地移转而支付的费用,如交易时所支付的仲介费、广告费、清洁费、搬运费等必要费用,得提示证明文件减除,未提示证明文件或所提示费用证明文件的金额未达成交价额3%者,可按成交价额3%认定费用,并以30万元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10年10月1日出售房屋及土地总价700万元,该房地系108年8月5日受赠取得,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分别为70万元及130万元,受赠时缴纳契税2万元及土地增值税10万元、代书费及规费等必要费用6万元,甲君无法提供房地移转而支付的费用,土地涨价总数额30万元,则甲君出售房地之交易所得应为457万元【交易时成交价格700万元-可减除成本及改良费用222万元(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之价值204万元〔(70万元+130万元)*102%〕+契税2万元+土地增值税10万元+代书费及规费等6万元)-可减除移转费用21万元(成交价额700万元*3%)】,课税所得额为427万元(交易所得457万元-土地涨价总数额30万元),甲君交易之房地因持有期间超过2年未满5年,按税率35%计算,应纳税额为149万4千5百元。
该局吁请民众注意,交易房屋土地如属房地合一税课税范围,不论取得方式为何,且不论盈亏,均应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之次日起30日内向所辖国税局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若未於期限内办理申报,即使无应纳税额仍会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