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为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自108年度起对於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需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其综合所得税可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惟经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依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者,则不适用该特别扣除额。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
该局说明,为便捷民众报税,国税局、卫生福利部与劳动部跨机关合作,纳税人於查调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时,国税局会依前一年度综所税申报户列报扶养亲属资料,并予提供列示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之清单,如可查调到本项扣除额资料,於申报时,即可免附证明文件;惟申报户成员如有符合资格但上开清单郤未列示者,则须检附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符合聘雇外籍看护工资格:
- 实际聘雇外籍看护工者,须检附课税年度有效的聘雇许可函影本。
- 在家自行照顾者:(1)其经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符合可聘雇外籍看护资格,须检附课税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影本。(2)符合可聘雇外籍看护之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鉴定向度之一者,须检附有效期限内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鉴定向度请参照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业务专区/外籍劳工事务/外籍劳工工作资格及规定)
(二)使用长照给付及支付服务者:须检附课税年度使用服务的缴费收据影本任一张,注记特约服务单位名称、失能者姓名、身分证字号及失能等级;至免部分负担无收据者,须检具长期照顾管理中心公文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全年达90日以上之长照需求者:须检附课税年度入住适格机构累计达90日之缴费收据影本,注记机构名称、住民姓名、身分证字号、入住期间及床位类型;至受全额补助无收据者,须检附地方政府公费安置公文或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