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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适用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之条件(财政部1100618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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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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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配合政府推动长期照顾政策,为适度减轻中低所得家庭照顾身心失能者之租税负担,自108年度起对於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符合卫生福利部公告需长期照顾之身心失能者,其综合所得税可列报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每人每年扣除12万元。惟经减除幼儿学前特别扣除额及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后,纳税义务人或其配偶依规定计算之税额适用税率在20%以上者,则不适用该特别扣除额。

该局说明,为便捷民众报税,国税局、卫生福利部与劳动部跨机关合作,纳税人於查调所得及扣除额资料时,国税局会依前一年度综所税申报户列报扶养亲属资料,并予提供列示长期照顾特别扣除额之清单,如可查调到本项扣除额资料,於申报时,即可免附证明文件;惟申报户成员如有符合资格但上开清单郤未列示者,则须检附下列相关证明文件:

(一)符合聘雇外籍看护工资格:

  1. 实际聘雇外籍看护工者,须检附课税年度有效的聘雇许可函影本。
  2. 在家自行照顾者:(1)其经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评估并符合可聘雇外籍看护资格,须检附课税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诊断证明书影本。(2)符合可聘雇外籍看护之特定身心障碍重度(或极重度)等级项目或鉴定向度之一者,须检附有效期限内之身心障碍证明(或手册)影本。(鉴定向度请参照劳动部劳动力发展署网站/业务专区/外籍劳工事务/外籍劳工工作资格及规定)

(二)使用长照给付及支付服务者:须检附课税年度使用服务的缴费收据影本任一张,注记特约服务单位名称、失能者姓名、身分证字号及失能等级;至免部分负担无收据者,须检具长期照顾管理中心公文或相关证明文件。

(三)入住住宿式服务机构全年达90日以上之长照需求者:须检附课税年度入住适格机构累计达90日之缴费收据影本,注记机构名称、住民姓名、身分证字号、入住期间及床位类型;至受全额补助无收据者,须检附地方政府公费安置公文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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