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条第1项各款规定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因此,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除了要有「外销」的事实外,还必须取得「外汇收入」,如属预收外汇款者,应於该项预收外汇冲转营业收入年度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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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帐列外销收入2千5百万元并已收取货款,但其中1千万元外销收入对象为国内免税区之营利事业,虽有办理报关手续并申报零税率销售额,但未实际取得外销结汇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别交际费之规定,甲公司仅得以取得外销结汇收入1千5百万元之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