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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列支外销特别交际应酬费,须取得外销结汇收入(财政部1100618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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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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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南区国税局说明,依所得税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营利事业经营外销业务,取得外汇收入者,除可依同法条第1项各款规定列支交际费外,并得在不超过当年度外销结汇收入总额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因此,列报外销特别交际费除了要有「外销」的事实外,还必须取得「外汇收入」,如属预收外汇款者,应於该项预收外汇冲转营业收入年度列报。

该局举例说明,甲公司108年度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帐列外销收入2千5百万元并已收取货款,但其中1千万元外销收入对象为国内免税区之营利事业,虽有办理报关手续并申报零税率销售额,但未实际取得外销结汇收入,不符合列支特别交际费之规定,甲公司仅得以取得外销结汇收入1千5百万元之2%范围内,列支特别交际应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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