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遗产税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能一次缴纳现金时,纳税义务人可於缴税期限内,就现金不足缴纳部分,申请以在中华民国境内之课徵标的物或纳税义务人所有易於变价及保管之实物抵缴。课徵标的物属不易变价或保管,或申请抵缴日之时价较死亡日之时价为低者,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项财产价值占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之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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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进一步说明,纳税义务人就应纳遗产税现金不足缴纳部分,得申请以土地抵缴税款,属遗产者以核课遗产税之价值(即被继承人死亡时之公告土地现值)计算抵缴之单价,倘属不易变价或保管者(例如持分共有之山坡保育地、畸零地等),其得抵缴之税额,以该笔土地核定价值占全部课税遗产价值比例计算之应纳税额为限,即相当於该土地所负担之遗产税;属纳税义务人自有且易於变价及保管者,则以申请抵缴年度之土地公告现值计算抵缴单价。
该局举例说明,被继承人甲君遗产税经核定全部课徵标的物价值为4,000万元,应纳税额为200万元,因甲君未遗留现金或存款,仅遗有数笔土地,继承人申请以遗产中A土地(住宅区之持分共有土地)抵缴税款,A土地核定价值200万元(面积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单价25万元*持分1/2),经现场勘查有遭占用情形,属不易变价之土地,得抵缴限额为10万元【本税200万元*A地核定价值200万元/全部遗产课徵标的物价值4,000万元)】,换算价值相当之抵缴持分即为1/40【抵缴税额10万元/(A地面积16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单价25万元)】,其余未抵缴持分(即19/40)仍为继承人所有。
该局呼吁,当无法取得全体继承人同意以遗产实物抵缴时,可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30条第7项规定,由继承人过半数及其应继分合计过半数之同意,或继承人之应继分合计逾2/3之同意於缴纳期限前提出申请,以免逾缴纳期限,致加徵滞纳金及滞纳利息,影响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