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说明,依据所得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第2目之5及同法施行细则第24条之3规定,个人综合所得税如欲列报减除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者,应符合下列要件:
一、列报之房屋须登记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二、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
三、须因购买自用住宅为目的,而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贷款对象为金融机构,不包含私人间借贷,若系「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除确系用於购置自用住宅并提示相关证明文件者外,不得列报。另以房屋办理担保借款,虽系以购屋借款为名义,倘非用以支付购屋款,亦不得列报。
四、须为购屋借款所生之利息支出,若属购屋后增贷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则不可列报。如遇贷款银行变动或换约时,仅得就原始购屋贷款未偿还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报。
五、每一申报户以1屋为限。倘纳税义务人将所有2个门牌号码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并以2间房屋向金融机构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开规定,亦仅能选择其中1屋之利息列报。
六、纳税义务人如非以凭证下载或向稽徵机关查询购屋借款利息金额申报扣除者,须取具金融机构当年度利息单据(缴息清单)正本。如单据上未载明申报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权人、所有权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签章补填,并提示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另如贷款银行变动或换约者,应检附转贷之相关证明文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及清偿证明书等影本供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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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列报之房屋须登记为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所有。
二、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亲属於课税年度在该地址办竣户籍登记,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者。
三、须因购买自用住宅为目的,而向金融机构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贷款对象为金融机构,不包含私人间借贷,若系「修缮贷款」或「消费性贷款」,除确系用於购置自用住宅并提示相关证明文件者外,不得列报。另以房屋办理担保借款,虽系以购屋借款为名义,倘非用以支付购屋款,亦不得列报。
四、须为购屋借款所生之利息支出,若属购屋后增贷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则不可列报。如遇贷款银行变动或换约时,仅得就原始购屋贷款未偿还部分所支付之利息列报。
五、每一申报户以1屋为限。倘纳税义务人将所有2个门牌号码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并以2间房屋向金融机构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开规定,亦仅能选择其中1屋之利息列报。
六、纳税义务人如非以凭证下载或向稽徵机关查询购屋借款利息金额申报扣除者,须取具金融机构当年度利息单据(缴息清单)正本。如单据上未载明申报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权人、所有权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应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签章补填,并提示建物权状及户籍资料影本。另如贷款银行变动或换约者,应检附转贷之相关证明文件,如原始贷款余额证明书及清偿证明书等影本供核。
该局指出,纳税义务人列报购屋借款利息扣除额时,须符合前揭要件,方能列举扣除,且购屋借款利息之扣除,以当年度实际支付之该项利息支出减除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后之余额申报扣除,每年扣除额以30万元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