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一般遗产税案件,纳税义务人应於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遗产税,如具有正当理由不能如期申报,应於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申请延期,延长期限原则以3个月为限。但由国税局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者,其申报期限自法院指定之日起算,如依法已声请法院办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可於申报期限内申请延长申报期限至公示催告期限届满1个月内办理,不受「6+3」个月申报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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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说明,遗产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条规定,须声请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间,公告被继承人之债权人报明债权,及受遗赠人声明愿不愿意受遗赠,如此一来,遗产管理人根本无法在前述「6+3」个月期间内清点财产,正确申报遗产税。因此,财政部73年12月22日台财税字第65430号函释规定,类此由遗产管理人申报遗产税之案件,如已依规定向法院声请公示催告,可以申请延长至公示催告期限届满1个月内办理遗产税申报。
该局特别提醒,遗产管理人应注意遗产税申报期限之规定,如不能如期申报,应在规定之申报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申报,以免遭处罚锾或加徵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