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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子女全部抛弃继承而由孙子女继承时,扣除额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金额为限(财政部1100818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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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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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办理遗产税申报时,继承人如为被继承人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每位继承人可自遗产总额减列扣除额,以110年为例,每人扣除额为50万元,财政部南区国税局特别提醒,如果亲等近者全部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者,可扣除之数额系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条之规定,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另依序有4类继承人,其中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包括各种不同的亲等,由近而远亲等为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以亲等近者为先。遗产税申报时,继承人为直系血亲卑亲属者,每人可自遗产总额扣除50万元(110年标准),但为避免亲等近者藉抛弃继承方式,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增加继承人扣除额,以规避遗产税,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7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亲等近者如全部抛弃继承,由次亲等卑亲属继承时,可减除之继承人扣除额最高系以抛弃继承前原得扣除之数额为限。

该局举例说明,如被继承人甲之子女3人全部向法院声请抛弃继承,由孙子女A、B、C、D、E、F等6人继承,则可自遗产总额中扣除之直系血亲卑亲属扣除额仍为150万元(3人*50万元),而非300万元(6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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