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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销售房屋代购或随屋附赠节能家电,如何申请退还货物税(财政部1100824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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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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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建商依销售建案买卖契约,以建商名义向电器行整批购买能源效率分级符合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如欲依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应视其系属代购或随屋附赠家电之性质,来确认建商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於110年3月申请退还购买25台能源效率第1级之新冷气机减徵货物税共5万元,为确认该等电器有无转供销售情事,遂请该公司提供使用情形说明及佐证文件,A公司表示大批购进节能冷气机系供建案新屋装置使用,依其提供之建案买卖契约显示,买卖双方约定由A公司代购家电并完成装配事宜,故该等节能电器实际买受人为屋主,应由屋主提出退税申请。

该局进一步说明,A公司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9条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规定,依实际代购价格共93万余元分别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字样交予屋主,A公司以自己名义提出节能电器退税申请,该局除否准退税申请外,并请其协助屋主申请退还冷气机货物税。

该局提醒,如有请建商代购电器情事,请屋主以自身名义向国税局提出申请,以维护权益。该局另外指出,建商销售房屋如标榜「买房送家电」,且买卖契约亦载明附赠家电之约定条款,其为履约而大量购入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之新节能电器者,该等节能电器系销售房屋之「赠品」,非供销售使用,因建商即为买受人,可迳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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