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建商依销售建案买卖契约,以建商名义向电器行整批购买能源效率分级符合第1级或第2级之新电冰箱、新冷暖气机或新除湿机非供销售且未退货或换货者,如欲依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应视其系属代购或随屋附赠家电之性质,来确认建商是否具备申请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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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局举例说明,辖内A建设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於110年3月申请退还购买25台能源效率第1级之新冷气机减徵货物税共5万元,为确认该等电器有无转供销售情事,遂请该公司提供使用情形说明及佐证文件,A公司表示大批购进节能冷气机系供建案新屋装置使用,依其提供之建案买卖契约显示,买卖双方约定由A公司代购家电并完成装配事宜,故该等节能电器实际买受人为屋主,应由屋主提出退税申请。
该局进一步说明,A公司已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9条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17条规定,依实际代购价格共93万余元分别开立统一发票,并注明「代购」字样交予屋主,A公司以自己名义提出节能电器退税申请,该局除否准退税申请外,并请其协助屋主申请退还冷气机货物税。
该局提醒,如有请建商代购电器情事,请屋主以自身名义向国税局提出申请,以维护权益。该局另外指出,建商销售房屋如标榜「买房送家电」,且买卖契约亦载明附赠家电之约定条款,其为履约而大量购入货物税条例第11条之1规定之新节能电器者,该等节能电器系销售房屋之「赠品」,非供销售使用,因建商即为买受人,可迳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减徵货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