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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重购自住房地,可申请房地合一重购退(抵)税优惠(财政部1100901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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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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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众的自住房地常会随著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而须出售,另外购置新的自住房地,也就是一般所称的换屋,财政部南区国税局提醒换屋的民众,不论是先售后购或者是先购后售,只要符合一定条件者,可向国税局申请退还已缴纳的房地合一所得税(先售后购)或扣抵应纳的房地合一所得税(先购后售)之优惠。

南区国税局表示,个人重购自住房地如同时符合下列三项条件者,可申请适用退(抵)税优惠规定:
一、出售旧房地与购置新房地的间隔时间须在2年内
无论是先购后售或先售后购,出售旧房地与重购新房地的时间(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转登记日为准)差距必须在2年以内。
二、新、旧房地均为自住用途
新旧房地均须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该屋办竣户籍登记并居住,且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退(抵)税申请
先售后购者,须在重购自住房地完成移转登记或房屋使用权交易之次日起5年内,向国税局提出退税申请;先购后售者,则须在申报出售旧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税时,提出扣抵应纳税额之申请。

该局指出,个人重购自住房地可申请退(抵)税金额,系以重购价额占出售价额之比率,自出售旧房地所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计算退税额(先售后购),或计算扣抵税额自应纳税额减除(先购后售),退(抵)税金额不得超过应纳(已缴纳)税额。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於108年1月25日购买A房地,110年1月28日以480万元出售,缴纳房地合一所得税13万元,后来於同年3月19日以300万元购买B房地,如A、B房地都符合自住相关规定,则甲君可於重购房地(即B房地)完成移转登记之次日起算5年内,申请退还房地合一税税额81,250元(出售房地应纳税额13万元*重购价额300万元÷出售价额480万元)。

该局特别强调,重购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购后5年内改作出租、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转时,将会被追缴原扣抵或退还之税额。该局近来已查获多起纳税义务人将新购买房地再出售或未设籍居住於新购买之房地,而遭补税之案件,提醒民众应多加留意相关规定,以免影响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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