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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機車汰舊換新退稅,不用再檢附新、舊車主戶口名簿影本了(財政部1100903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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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1-07 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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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鼓勵機車汰舊換新,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以下簡稱本條文)明定自110年1月8日起,中古機車汰舊換新申請退還貨物稅,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之車籍登記與購買新機車之新領牌照登記,不以同一人為限;而且,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中古機車,並於110年1月8日以後且係於報廢或出口後6個月內換購新機車者,亦同。配合上述修正,新、舊機車車主如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只須檢附非同一人聲明書即可,不用再提供戶口名簿影本了!

南區國稅局說明,110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舊機車並完成新機車領牌登記者,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減徵新機車貨物稅時,除應檢附新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完稅證明文件,及中古機車行車執照、報廢機車之各項異動登記書、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出口中古機車,須檢附出口報單出口證明聯及其他出口證明文件)等文件影本以外,新、舊機車車主如非同一人者,須檢附戶口名簿影本以證明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

修法後,汰舊及換新完成日期符合本條文規定者,新、舊機車車主已不須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依據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如非同一人,須檢附「中古機車與新機車車籍登記之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內下載使用)。換言之,須檢附的證明文件不會再有新、舊車主戶口名簿影本了。

該局舉例,若甲報廢中古機車,乙購買新機車,不論雙方是否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應檢附上述聲明書,由甲聲明同意乙具領減徵新車之貨物稅。例外者,為在本辦法110年7月9日發布生效前,新、舊機車車主具上述親屬關係,並已依本辦法修正前規定檢附戶口名簿影本者,得以戶口名簿影本代替,不須再補附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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