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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優惠(財政部1100901新聞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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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倘若納稅義務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規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不服該局核定稅捐之處分,申經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亦經財政部訴願決定駁回,該訴願決定書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達甲公司,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訴訟之法定期間,應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設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規定,扣除在途期間2日,故計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屆滿(星期四),惟甲公司遲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提起訴訟之法定不變期間,經該院裁定駁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訴訟之提起,納稅義務人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為之(財政部1101125新聞稿) 2024-12-13 2025-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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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的自住房地常會隨著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而須出售,另外購置新的自住房地,也就是一般所稱的換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換屋的民眾,不論是先售後購或者是先購後售,只要符合一定條件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先售後購)或扣抵應納的房地合一所得稅(先購後售)之優惠。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如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一、出售舊房地與購置新房地的間隔時間須在2年內
無論是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時間(以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差距必須在2年以內。
二、新、舊房地均為自住用途
新舊房地均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在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須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退(抵)稅申請
先售後購者,須在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5年內,向國稅局提出退稅申請;先購後售者,則須在申報出售舊房地之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出扣抵應納稅額之申請。

該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先售後購),或計算扣抵稅額自應納稅額減除(先購後售),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應納(已繳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1月25日購買A房地,110年1月28日以480萬元出售,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13萬元,後來於同年3月19日以300萬元購買B房地,如A、B房地都符合自住相關規定,則甲君可於重購房地(即B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退還房地合一稅稅額81,250元(出售房地應納稅額13萬元*重購價額300萬元÷出售價額480萬元)。

該局特別強調,重購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該局近來已查獲多起納稅義務人將新購買房地再出售或未設籍居住於新購買之房地,而遭補稅之案件,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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