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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机车汰旧换新退税,不用再检附新、旧车主户口名簿影本了(财政部1100903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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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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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鼓励机车汰旧换新,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货物税条例第12条之5(以下简称本条文)明定自110年1月8日起,中古机车汰旧换新申请退还货物税,报废或出口中古机车之车籍登记与购买新机车之新领牌照登记,不以同一人为限;而且,110年1月7日以前报废或出口中古机车,并於110年1月8日以后且系於报废或出口后6个月内换购新机车者,亦同。配合上述修正,新、旧机车车主如为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只须检附非同一人声明书即可,不用再提供户口名簿影本了!

南区国税局说明,110年1月7日以前报废或出口旧机车并完成新机车领牌登记者,产制厂商或进口人申请减徵新机车货物税时,除应检附新机车新领牌照登记书、完税证明文件,及中古机车行车执照、报废机车之各项异动登记书、环保署废机动车辆回收管制联单或废机动车辆回收证明(出口中古机车,须检附出口报单出口证明联及其他出口证明文件)等文件影本以外,新、旧机车车主如非同一人者,须检附户口名簿影本以证明具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关系。

修法后,汰旧及换新完成日期符合本条文规定者,新、旧机车车主已不须为同一人、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且依据110年7月9日发布生效「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减徵退还新车货物税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5条及第6条规定,如非同一人,须检附「中古机车与新机车车籍登记之车主非同一人声明书」(可至财政部税务入口网/汰换旧车购买新车减徵货物税/中古汽、机车报废或出口换购新车定额减徵新车货物税作业专区内下载使用)。换言之,须检附的证明文件不会再有新、旧车主户口名簿影本了。

该局举例,若甲报废中古机车,乙购买新机车,不论双方是否具配偶或二亲等以内亲属关系,应检附上述声明书,由甲声明同意乙具领减徵新车之货物税。例外者,为在本办法110年7月9日发布生效前,新、旧机车车主具上述亲属关系,并已依本办法修正前规定检附户口名簿影本者,得以户口名簿影本代替,不须再补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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