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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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局指出,因民法有關應繼分之規定,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甲死亡時僅遺有1筆土地(持分全),其繼承人有配偶乙、子女A及B共3人,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遺產應繼分由配偶乙與子女A及B平均各為3分之1,但經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土地由乙、A各取得持分5分之1、B取得持分5分之3,雖繼承人B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惟仍屬繼承人間之協議,不因協議分割結果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