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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间不论如何分割遗产均不课赠与税(财政部1100907新闻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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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北区国税局表示,依行政诉讼法第106条第1项规定,撤销诉讼之提起,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之不变期间内为之,倘若纳税义务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依行政诉讼法第89条规定,可再扣除其在途之期间。  该局举例说明,辖内甲公司因营利事业所得税事件,不服该局核定税捐之处分,申经复查未获变更,提起诉愿,亦经财政部诉愿决定驳回,该诉愿决定书於110年6月30日合法送达甲公司,依前揭规定,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之法定期间,应自110年7月1日起算;又甲公司设址於新北市,且受理行政法院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依行政法院诉讼当事人在途期间标准第2条规定,扣除在途期间2日,故计至110年9月2日即已届满(星期四),惟甲公司迟至110年10月1日始提起行政诉讼,已逾提起诉讼之法定不变期间,经该院裁定驳回。 https://www.smefic.com.tw/hot_409140.html 行政诉讼之提起,纳税义务人应於诉愿决定书送达后2个月内为之(财政部1101125新闻稿) 2025-04-30 2026-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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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台北国税局表示,继承人於缴清遗产税后,持凭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办理遗产继承之分割登记时,不论继承人间如何分割遗产,均不课徵赠与税。

该局指出,因民法有关应继分之规定,目的系在继承权发生纠纷时,得凭以确定继承人应得之权益,如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遗产,於分割遗产时,经协议其中部分继承人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者,民法并未予限制;因此,继承人取得遗产之多寡,毋须与其应继分相比较,从而亦不发生继承人间相互为赠与问题。

该局举例说明,甲死亡时仅遗有1笔土地(持分全),其继承人有配偶乙、子女A及B共3人,依民法第1144条规定,遗产应继分由配偶乙与子女A及B平均各为3分之1,但经继承人间自行协议分割土地由乙、A各取得持分5分之1、B取得持分5分之3,虽继承人B取得较其应继分为多之遗产,惟仍属继承人间之协议,不因协议分割结果发生继承人间相互赠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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