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营利事业对於直接向农民购买农产品应取得何种凭证及相关课税规定存有诸多疑义,该局将营利事业电话询问相关疑义汇整说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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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19款后段规定,农、 渔民销售其收获、捕获之农、林、渔、牧产物、副产物免徵营业税。至於农民定义,依据农业发展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系指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之自然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之自然人销售其农产品免徵营业税。
- 营利事业向农民购买农产品应取具农民开立收据作为入帐凭证,农民开立收据并无统一规定格式,只要书立载有姓名、身分证统一编号、住址、品名、数量、金额、年月日并经签章等资料即可。另营利事业取具农民收据并无金额限制,与小规模营利事业出具之普通收据全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之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之总额千分之三十有别。
- 营利事业向农民采购农产品与向非经常买卖商品之个人购买商品不同,前者农民出售其农产品之成本费用为收入之100%,所得为0元,免纳所得税;后者系按销售金额6%归课销售个人综合所得税,营利事业应向国税稽徵机关办理申报「个人一时贸易资料」。